彭晓春受贿案宣判:死缓+没收全部财产

广西政协原副主席彭晓春27年敛财2.63亿元终获死缓判决,这起横跨广西多地的大案9月29日在佛山宣判。案件暴露出地方权力运行中长期存在的"工程围猎"与"款项掣肘"痼疾,再度引发公众对高层反腐力度的关注与讨论。

宣判现场与判决结果

9月29日,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彭晓春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晓春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该判决系近年来广西省级干部中最重量级的腐败案件裁判结果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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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同时判令,对追缴在案的彭晓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据了解,该案于2026年7月16日在佛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,40余名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全程庭审,审判程序依法公开进行,充分体现了司法透明度。

27年受贿路径

经审理查明,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,彭晓春先后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、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、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、办公厅主任、政策研究室主任、贺州市委书记、百色市委书记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,岗位跨度近19年,涉及多个地市和自治区核心机关。

在上述任职期间,彭晓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、款项拨付、项目核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累计折合人民币2.63亿余元。按时间跨度计算,年均收受逾1400万元,腐败行为贯穿其整个仕途生涯。

死缓判决的从宽依据

佛山市中院认为,彭晓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,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,具有重大立功表现,构成法定从宽处罚事由。

彭晓春认罪悔罪态度明确,积极退赃,其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位,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追缴在案。综合上述法定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,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,给予二年考验期以观后效。

庭审过程与控辩交锋

2026年7月16日,佛山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庭审中,检察机关围绕指控事实出示了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及相关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,彭晓春及其辩护律师逐项进行质证,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定罪与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。

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,彭晓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,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。40余名来自广西及广东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全程旁听了庭审。此次审判采用异地管辖模式,由广东法院审理广西官员案件,有效避免了地方利益关联对司法公正的潜在干扰。

追缴与财产处置

判决明确,对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据法院通报,彭晓春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位,基本实现了"应追尽追"。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将在判决生效后持续执行,确保其名下合法财产同步依法处置。

从执行层面看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意味着即便死缓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有期徒刑,彭晓春个人名下的房产、存款、车辆、投资等一切财产均将被依法处理。这一安排传递出"腐败所得一律不保留"的鲜明信号,从根本上切断了权力寻租的经济动机。

广西反腐再下一城

彭晓春的仕途轨迹从柳州延伸至百色,再至自治区政协副主席,腐败链条横跨多个地市和自治区核心机关。此案是广西近年来又一起省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,折射出地方权力监督中长期存在的深层短板,也彰显了反腐无禁区、无死角的坚定决心。

从司法实践看,2.63亿的受贿金额在近年查办案件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级别。死缓判决既体现了对严重腐败行为的严厉惩治,也兼顾了坦白供述、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,为同类案件量刑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,展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运作逻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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