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结论(直接回答)
学校心理咨询过程中,当心理教师或其他参与沟通的教师与学生、家长存在信息交换时,必须形成书面沟通记录。记录须遵循"最小必要"原则:只记与心理支持直接相关的内容,不记录学生隐私细节;记录由心理教师主导撰写,非心理学科教师不得单独留存涉密沟通信息。记录一式两份青岛高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,一份存入学校心理档案(保密级别),一份由心理教师本人留存备查,保存期限不少于学生在校就读时间加三年。
适用范围与法规依据
依据教育部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》及《学校心理咨询工作规范》相关条款,以下情形须形成沟通记录:
心理教师对学生进行初诊、复诊、危机评估时的沟通;
心理教师就学生心理状态与班主任、学科教师进行必要信息通报;
心理教师与家长就学生心理支持方案进行沟通;
涉及学生心理健康的校内转介(如转介至校外专业机构)时的交接沟通。
非心理学科教师与学生在课堂、走廊等场景中的一般性交流,不属于本条规范记录范畴,但如发现学生有明确心理危机信号(如自伤、自杀表述),应立即报告心理教师并做简要交接记录。
记录内容规范:写什么不写什么
应当记录的内容:
1. 沟通时间、地点、参与人员(姓名、身份/角色);
2. 沟通目的(如:危机评估、方案沟通、信息通报);
3. 沟通中涉及的关键事项(用概括性语言描述,如"学生表达了近期情绪低落",而非逐字复述学生原话);
4. 达成的共识或后续安排(如"建议家长一周后复诊");
5. 记录人签名及日期。
不得记录或须严格脱敏的内容:
学生具体家庭矛盾细节、诊断名称(除非学生本人书面同意);
沟通中涉及第三方的隐私信息(如同学姓名、教师私人评价);
与心理支持无关的课堂表现、成绩排名等信息。
操作流程
保密边界与知情同意
心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内容,默认保密,未经学生本人(14周岁以上)或其监护人(14周岁以下)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(含班主任、家长)透露具体谈话内容。
向班主任或家长做信息通报时,仅限告知"学生正在接受心理支持,建议关注其情绪变化"等概括性信息,不得转述具体谈话细节。
例外情形:学生存在严重自伤、自杀风险或伤害他人风险时,心理教师有权且应当突破保密,立即通知监护人及学校管理层,并在记录中注明"基于安全例外原则进行信息通报"。
常见疑难问题
Q1:班主任要求心理教师告知"孩子到底跟你说什么了",怎么记录?
记录中写明:"班主任提出信息请求,已告知概括性建议(关注情绪),未透露具体谈话内容,符合保密原则。"不记录谈话原文。
Q2:多名教师参与同一场家长沟通会,记录由谁写?
由心理教师统一撰写,其他参与教师仅在记录上签字确认"本人参与",不单独撰写含心理内容的记录。
Q3:学生中途退出心理咨询,记录如何处理?
记录中注明"学生主动终止咨询",此前已形成的记录仍按保密级别保存,不因终止而销毁或公开。
记录模板核心字段(供学校统一使用)
学校心理咨询沟通记录表
编号:XX-______
日期:____年__月__日 时间:__:__
参与人员:心理教师( )/ 班主任( )/ 家长( )/ 学生( )
沟通类型:□初诊 □复诊 □危机评估 □信息通报 □转介交接 □其他____
沟通目的(概括)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关键事项(脱敏概括)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后续安排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是否涉及安全例外:□否 □是(说明:____)
记录人(心理教师)签字:________ 日期:____
审核人签字:________ 日期:____
本规范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,各分校应据此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。记录管理应纳入学校年度心理健康工作自查项目,发现问题限期整改。
